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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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文化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梅雀 訴訟代理人 江鵬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齡文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9,2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