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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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81號原告 吳文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宗瑞林緞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核發在案,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著振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訴 字第 581 號裁定(104.05.18)[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訴 字第 581 號判決(104.10.0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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