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送達代收人 洪郁婷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陳泓志 、 黃容紫 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