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22號和解筆錄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22號
原告 陳梅圓 住新北市○○區○○街○○號被告 陳姣姿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22號就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66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三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李幼妃書記官周百川通譯吳美慧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陳梅圓被告陳姣姿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拾參萬元,當庭由原告點收無訛。
二、被告同意由原告自行請領強制險賠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原告願撤回刑事102年度交易字第667號陳姣姿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陳梅圓被告陳姣姿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周百川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