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90號原告 陳信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麗紅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暨送達證書之印尼文譯本(被告如通曉英文,亦得以英文譯本代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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