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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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4號再審原告 張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即103年度簡上字第51號)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2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張世賢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林依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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