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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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采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年度偵字第3419號),本院受理後(104年度交簡字第18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温采榛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419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