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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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黃莉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獻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7,16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162元。
㈡提出土地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劉毓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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