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張冬隆
張晉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 律師被告 藍瑞峰 上列被告藍瑞峰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