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字第484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十九條約定因該契約書所發生之一切訴訟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信用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書影本在卷可稽,依前開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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