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7號、98年度執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制式霰彈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子彈叁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制式霰彈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定,認係中共製12GAUGE制式霰彈槍,槍號為「SLD12U2B42-0702」,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12GAUGE之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又扣案之霰彈槍子彈3顆經送鑑定,認係12GAUGE之制式霰彈,認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94年10月27日刑鑑字第0940159759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參,故上開扣案之制式霰彈槍1支及子彈3顆確屬違禁物無訛。是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羅永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