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字第446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達磻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巷○○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憑,是本件之管轄法院,應係被告住所地所在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