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59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傳設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968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36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