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07號抗告人即原告寶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抗告人即原告寶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抗告人即原告代表人 張瀛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江如蓉 律師 黃俊凱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黃宗樂 (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對於本院95年8月14日95年度訴字第3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稱:本件訴願書係於94年7月4日即已送達原處分機關,並未逾越訴願期間(94年7月4日)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7
2條,此規定為行政訴訟抗告程序所準用。
三、經查本件訴願書所載被告之收文章日期固為94年7月5日,惟依「原告所提訴願書」上被告之收文戳記日期為94年7月
4日,可知本件訴願書係於94年7月4日即已到達原處分機關,原告之訴願自未逾法定不變期間,應認其起訴為合法。
本件原裁定漏未斟酌前開情形,原告抗告即非無據,原裁定自難以維持,應予撤銷。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陳金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