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27號聲請人英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20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卷查明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5日屆滿,並經聲請人提出94年10月15日聯合報一份為證,是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明月┌──────────────────────────────────────────────────┐│附表:95年度除字第4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舜倡發企業股│農民銀行岡│00-0-00-0000│47,975元│94年9月30日│FAY0000000││││份有限公司│山分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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