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孫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而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股票107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