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湘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彭秋綺

高銘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心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