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確認部分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916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