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42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萬
  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費用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3270元。茲請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之;如逾期未補繳,即逕行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