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163,9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僅繳
納1,000元,尚欠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7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