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司簡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司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程孝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意思表示
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委託聚信法律事務所代為通知債務人
債權轉讓之事實,遂對相對人之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之
意思表示,惟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無法送
達,因無法得知債務人之實際住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聚信法律事務所函、退郵信封、相
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事證為據,並經本院函囑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派員查訪,經該局函覆訪查結果,據該
大樓管理員表示相對人已出嫁,並未居住於址,此有該局民
國107年9月30日潮警偵字第10731776600號函及查訪報告在
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住所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潮州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穎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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