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80號
原   告  唐儷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安安養中心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9月7日合
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因之,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掌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