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簡字第453號
原   告  劉易達
被   告  陳達義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劉易達持有由被告陳達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
下稱系爭5紙支票),共計新臺幣(下同)278萬元經提示後因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未獲付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78萬元及自附
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達義則以:對系爭4紙支票之形式上真正不爭執,確係
被告簽發,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支票執票人對支票發票
人之請求權時效為1年,附表編號1至5之支票,不論原告之主
張有無理由,系爭支票5紙於101年簽發、並於101年9月至10月
間經原告提示不獲兌現,原告就系爭支票5紙之請求權至遲於
102年10月22日前均已罹於時效,而無從依票據關係請求,而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期為107年3月26日,亦已罹於時效,若認
原告之請求權未罹於時效,則票據既具無因性,依票據法第13
條規定,本件雙方分別為執票人及發票人,被告自得依上開規
定反面解釋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以茲抗辯等語。答辯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經查:系爭5紙支票係由被告如附表所載時間簽發,經原告於
附表時間提示後未獲付款,有支票、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按(支
付命令卷第4-7頁),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原告主張堪信為真
實。
系爭5紙支票付款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
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25條定有明文;票據上之權利,對
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
據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之規定。經查,系爭5紙支票發票日
分為101年9月20日,最後發票日為101年10月20日,有系爭支
票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1頁),惟原告遲至107年3
月26日始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有本院收狀戳在卷足參(支付
命令卷第1頁),顯已逾票據法1年消滅時效,原告復未舉證證
明其曾為任何中斷時效之行為,是被告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即屬有據。
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8萬元及自
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
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李芳南
附表:
┌─┬───┬────┬─────┬────┬────┐
│編│支票號│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即│
│號│碼││(新臺幣)│民國)│利息起算│
││││││日(民國│
││││││)│
├─┼───┼────┼─────┼────┼────┤
│1│AA8222│第一商業│40萬元│101年9月│101年9月│
││737│銀行萬巒││20日│20日│
│││分行││││
├─┼───┼────┼─────┼────┼────┤
│2│XB017│同上│48萬元│101年9月│101年9月│
││9646│││25日│25日│
│││││││
├─┼───┼────┼─────┼────┼────┤
│3│AA8222│同上│40萬元│101年10│101年10│
││726│││月6日│月8日│
│││││││
├─┼───┼────┼─────┼────┼────┤
│4│AA8222│同上│50萬元│101年10│101年10│
││678│││月10日│月11日│
│││││││
├─┼───┼────┼─────┼────┼────┤
│5│XB0179│同上│100萬元│101年10│101年10│
││632│││月20日│月22日│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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