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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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947號
原 告 許哲愷
被 告 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收購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
裁定命原告於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00元,該項
裁定已於107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各1份在卷為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