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任玉成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林淑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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