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33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茂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茂林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5年4月22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4,2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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