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8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 張國文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國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4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4,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2月2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於民國103年9月24日,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國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 楊逸嘉 、 崔慧芬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國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1件、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等則│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 路竹 │ 華正 │75│81│建│282.09│5分之1│├─┼───┼────┼────┼────┼────────┼─┼──────┼──────┤│2│高雄│路竹│華正│75│81-5│建│220.01│全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範圍│││├───────────────┤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鋼筋混凝土造│一層:117.03│陽台:14.43│全部│││420○路○區○○段○○○○○號│5層│二層:117.03│││││├───────────────┤│三層:117.03││││││││四層:117.03│││││○路○區○○路○○號││五層:117.03││││││││突出物一層:││││││││26.06││││││││合計:611.2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