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原告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宏圖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 律師
褚衍嵐 律師承受訴訟人 游弘誠 律師(即被告 陳星壽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游弘誠律師為被告陳星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被告陳星壽於本案繫屬本院後於民國104年5月14日死亡,並經原告向本院聲請指定游弘誠律師為被告陳星壽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843號裁定影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㈢第88頁),是游弘誠律師為被告陳星壽之遺產管理人,本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惟游弘誠律師並未向本院聲明。茲因本件原告已具狀聲明由被告陳星壽之遺產管理人游弘誠律師受訴訟,依首揭規定,本院即得依其聲請裁定命游弘誠律師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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