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23號聲請人 張晁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宥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借據債務人、金額、日期均為空白)
二、相對人陳宥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