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埔小字第29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伍仟肆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陸佰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