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勞小調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勞小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
相 對 人 寶源複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鴻文
訴訟代理人  梁鴻源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勞小調字第3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3月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 委員 朱金埤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梁鴻源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伍仟元整。給付方
  式:於民國95年3月10日乙次給付。
二、相對人亦不向聲請人請求健保代繳之費用等任何其他一切款
  項。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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