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4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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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鄭光宏
訴訟代理人 許家銓
曾志遠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4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3月2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杰正
書記官 林賢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賢慧
法 官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 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