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93號上訴人 吳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訴之聲明第2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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