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再微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微字第3號再審原告 張秀珠 訴訟代理人 張宗元 再審被告香檳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公世 訴訟代理人 毛生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22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陳蒨儀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