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38號聲請人 林心瑗 代理人 游苙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101年12月6日│10,786元│AA0000000│││份有限公司│貿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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