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91號聲請人 邱明輝 (即 邱垂燦 之繼承人)
邱明億 (即邱垂燦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石幸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欣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1-NE-0000000-0│普通股│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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