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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