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告己○○
3樓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