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70號原告三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間被告翰達國際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88,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