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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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將其羈押,復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