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7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96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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