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憲章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民事第一庭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