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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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憲章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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