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玉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玉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裁定96年度玉秩字第1號移送單位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玉警刑字第09630002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買賣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5年12月間某日。
㈡地點:花蓮縣○里鎮○○路○○號其所經營之中勝企業資源回收場內。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地,向不詳姓名人士收購舊貨,
發現屬第九河川局所有之鋁製招牌,來歷不明,卻未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查獲警員之查贓簽章表及現場照片影本3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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