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92號
原告 許元鴻
被告 陳鴻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鴻誠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其起訴不合於程式,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