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20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為國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祐丞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