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花簡字第46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佳盛
被   告  范智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
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主文,應增列: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12月31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為原告部分勝訴判決,
然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就原告無理由部分為原告其餘
之訴駁回之諭知,自有脫漏,且該脫漏部分業言詞辯論終結
,自應依上揭法文規定,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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