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9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都會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毓均
訴訟代理人 簡曼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6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