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51號
原告 王正文
被告 吳文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1號),經原告王正文(113年度附民字第1041號)、原告劉秀美(113年度附民字第1042號)、原告林姝伶(113年度附民字第1051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