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051號

原告 王正文

劉秀美

林姝伶

被告 吳文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1號),經原告王正文(113年度附民字第1041號)、原告劉秀美(113年度附民字第1042號)、原告林姝伶(113年度附民字第1051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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