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53號上訴人 趙念渭
謝戌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楊昌禧 律師被上訴人 王萏
黃淑琴 黃淑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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