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抗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家抗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抗字第102號抗告人 呂淑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所為106年度家聲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就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4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經本院於103年10月23日以106年度家聲字第4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裁定於同年月27日送達抗告人等情,有民事裁定、原法院106年11月24日新北院 霞家嫺 106家聲33第075847號函檢附之交寄大宗掛號郵件執據、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掛號郵件簽收(收據)清單,及本院辦案進行簿可佐。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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